在 线 咨 询         
  类别:意见建议  咨询人:魏云峰 发布时间: 2006-6-22 11:34
  标题 代理是否终止
  内容  被代理人甲委托代理人乙到某城进行民事活动,而当甲抵达某城时,甲猝死,且甲家中没有便捷的联系方式,此时乙 也仅呆在某城的时间很短,那么乙是否继续代理甲进行该民事活动呢?
  委托代理关系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死亡而终止。因为代理关系是建立在特定人身关系的基础上,被代理人死亡使民事主体资格消失,其生前授权已无继续存在的意义;而代理人死亡时使具有人身性质的代理权不复存在,这都构成代理关系终止的当然原因,但是,出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则因以下情况而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等。
  因此上述案例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是为了被代理人或是其继承人的利益,则代理关系可以继续。

                           法律顾问:徐蕾
  类别:企业咨询  咨询人:田艳 发布时间: 2006-6-21 17:39
  标题 你好!
  内容 我想问下:国企出卖股权的信息或名单在哪里能够找到?谢谢!
您可以参照中国股权转让网(http://www.guquanzhuanrang.com/)查询相关信息,以及各个省市的招商网都有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
  类别:企业咨询  咨询人:田小姐 发布时间: 2006-6-20 13:39
  标题 股权出卖的办理手续
  内容 你好:
  我想咨询下,国有企业出卖股权的办理手续或操作流程,帮忙回复一下,急!谢谢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拥有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股份制企业。
  2.需办理的手续:
  (1)公司逐级上报拟转让国有股权及受让意向方的基本情况;
  (2)公司报送有关国有股权转让的申请材料;
  (3)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拟转让的国有股权及受让意向方;
  (4)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或审核意见;
  (5)公司持有关批复意见,办理股东过户;
  (6)公司在国有股权转让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股权转让的实施情况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3.申报材料:
  (1)申请转让报告:内容为①转让股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转让原因、转让前后股权结构、转让目的、转让价格的确定及分析、转让数量、转让收入的使用与管理、公司效益情况;②转让方持有股权的批复文件或出资证明,有关部门同意国有股持股单位转让股权的意见;③转让、受让双方关于国有股权转让、受让的董事会决议;④转让、受让双方的章程、营业执照,受让方资产负债表及公司基本情况;⑤转让、受让双方草签的转让协议;⑥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及近期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审计报告;⑦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文件;⑧国有股为绝对控股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关于公司产业政策的要求;⑨其他必要的材料。
  (2)正式转让协议,内容为:双方当事人;协议签订的时间、地点;转让股票的种类、数额、方式、价格;付款方式、时间;股权登记过户;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
                           法律顾问:徐蕾
  类别:企业咨询  咨询人:候健 发布时间: 2006-6-13 17:27
  标题 经济法律关系?
  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样的重要性?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经济管理主体。其主要为国务院及其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部、委、局、会、行和地方政府及其相应机构,也包括各级权力机关,以及国家和法律授权而承担某种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等。
  2、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各类企业;职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
  此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虽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之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如发行国债,国家作为债务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
  此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权利亦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土地,但是,当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法律关系中则成为这一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那么,土地使用权就构成该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性体现在它的如下特点上:
  1、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国家思想性。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之一,它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正是通过经济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它是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相对于也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民法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说,经济法律关系的思想性更强。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其能力而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手段,其处处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如反垄断法,它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关系密切,其要旨是从宏观上防止市场竞争不足,以保持经济具有相当的活力,提升本国企业和整个经济的竞争力。所以,它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灵活性和行政主导性特征。其他经济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财政金融法、外贸法等,它们均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所以,经济法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思想性,这种思想性是民事法律关系所达不到的。经济法律关系强烈的思想性不仅反映了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的互补性,更反映了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参与、促进、监管,以及对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被扭曲的民事生活的纠正。
  2、经济法律关系独具社会公共的经济管理性。
  经济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首先,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经济管理性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加以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由此决定了经济法律关系必然是具有经济管理性的社会关系。这种管理性首先弥补了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的不足,并为恢复和维护其正常、有效地作用而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和秩序空间。无论是宏观调控法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是市场管理法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它们都是具有经济管理性的社会关系。其次,经济法律关系同时具有社会公共性。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管理是社会公共性的,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具有经济性的社会关系都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它们必须同时具有社会公共性。所谓经济法律关系的社会公共性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运作和实现都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表现为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以社会管理者的名义实施经济管理,这种管理是一种普遍性的措施,着眼于社会整体,而不是着眼于某个个体。
  因此可以看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所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也是十分重要和不可缺少的。
                           法律顾问:徐蕾
  类别:企业咨询  咨询人:yiming 发布时间: 2006-5-13 14:42
  标题 工地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咨询
  内容 律师你好!

  我最近正要承包一个工地,但跟建筑公司还没有签定合同,我就带我们的人驻入工地,没几天我们的炊事员就因煤气中毒(他是我请来做饭的晚上时他房间的煤炉没有关,而且他把窗户也没打开),至今还在医院还没有苏醒(已经一个星期了),在医院期间,建筑公司给了6500元,病人家属给了3500,我也已经拿了13500元,作为医疗费用.目前病人的情况也没有好转,请问在这场,在这件事当中每个人都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因为在这起事故中你和建筑公司并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就擅自进驻工地,在这个前提下,如果建筑公司并不知情,那么它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你与中毒员工的责任关系中,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根据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当申报工伤,单位不申报的,职工可以申报。工伤认定后,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单位没有交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进行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页次:1/7  每页5条  共31条留言  分页:[1][2][3][4][5][6][7]